为提高教职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的便捷性,降低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成本,参照教育集团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置原则
1.行政人员由学院配发办公用普通台式电脑,不享受补贴政策。
2.专任教师原则上学院不配发办公电脑,由教师本人自带电脑或者自购电脑,学院给予一定补贴;如果教师本人没有电脑,也不愿自购电脑,则由学院配发普通台式电脑,不享受补贴政策。两种方式由教师本人确定,在同一周期内不可更改。
3.特殊岗位教职员工需要学院购置高配台式电脑的,需提交书面申请报相关部门及学院领导审批,审批流程完成后由采购部门负责购,不享受补贴政策。
二、电脑补贴标准与发放方式
1.电脑补贴从教职工入职当月开始发放,补贴标准为 4500 元,由人事部门按 75 元/月发放至教职工工资卡,5 年补贴完成。
2.教职工电脑补贴满 5 年后,可重新购置电脑并申请下一周期补贴,申请补贴时需提供电脑购置发票。
3.教职工在校工作未满 5 年离职的,补贴发放至离职当月截止。
三、产权归属与管理
1.所有学院配发的台式电脑,产权归学院所有,按学院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
2.已领用学院配发的全新笔记本电脑的,自教职工领用之日起 5 年内,产权归学院所有,运维由学院负责。满 5 年后,产权归教职工个人所有,由教职工本人负责运维;同时,根据岗位不同,行政人员由学院重新配发普通台式电脑,专任教师可申请补贴或者向学院申请重新配发普通台式电脑。
3.已领用学院配发的旧笔记本电脑的,从领用之日起 3 年内,产权归学院所有,运维由学院负责。满 3 年后,产权归教职工个人所有,由教职工本人负责运维;同时,根据岗位不同,行政人员重新配发普通台式电脑,专任教师申请补贴或者要求学院重新配发普通台式电脑。
4.教职员工个人自带或新购置电脑的,产权归教职工本人所有,由教职工本人负责运维。
5.教职工办公或个人电脑上存储的与学院相关的资料归学院所有,办理离职手续时,所属部门领导要监督完成相关文档资料的移交或销毁,教职工本人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及有关的保密制度,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四、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务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