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的管理,本着规范化、制度化及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为正常教学管理、学生工作及全院师生员工提供可靠的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条 实行公务车辆归口管理制度。综合事务部总务室主管具体承担公务车辆管理、统筹调配、成本管控、驾驶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用车制度。
(一)优先保障教育教学、院领导、学生考试与参赛、公务接待、重要会务、突发事件等用车。
(二)除临时任务或突发紧急情况,一般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并填写《公出派车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由综合事务部总务室统筹安排。综合事务部主管人员依据提报的用车计划,本着“优先教学、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车辆。
(三)团队出行需要租赁楼巴时,需提前7天提交申请,并填写《碧桂园楼巴公司用车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最后交由综合事务部总务室协调安排。
(四)部门领导为三部一室一中心主任,如有学生在教学时间内与老师一起外出的,必须经教学事务部主任签字。
第四条 严禁无令行车。
(一)每趟出车必须有总务主管亲笔签名的《公出派车单》,否则门岗不予放行。特殊情况需门岗需接到总务主管电话方可放行。
(二)公务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非特殊情况下,非专职司机不得驾驶公务车,无公务外出时公务车需按规定停放在校内指定位置,不允许在外过夜。特殊情况需报总务主管批准。
(三)车辆使用人员和驾驶员应该按照派车要求使用车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范围。确因工作需要,应及时上报综合事务部主管人员同意。
(四)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夜间不能返回学院的,用车人员应报经综合事务部批准。
第五条 充分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能合并使用的车辆尽量合并使用。鼓励教职员工采用公共交通(公交、地铁)或者拼车出行办理常规事务。教职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可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六条 学生就医非紧急情况不予派车,紧急情况需医生(或护士)、教官(或导师)陪同。
第七条 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每辆车分别建立“行车记录表”,每日出车结束后驾驶员应记载日期、地点、用途、行驶里程。学院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作记载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八条 特殊情况允许使用私车办理公务,审批部门需严格检查车辆的所有证件是否齐全,是否购买保险,车况是否良好等。
(一)教职员工使用私车办理公务时,须填写《自驾车外出办事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综合事务部总务主管、综合事务部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予以交通补贴。
(二)交通补贴的标准为2元/公里,该标准含路桥费、油费、停车费、车损等费用,不再额外给予其他交通补贴,里程以百度地图推荐的最短距离和最短时间来核定,以两者中最长的里程为准。
(三)交通补贴按月申报,当月用车,下月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时需附上《自驾车外出办事申请单》,可采用油费发票、路桥费发票报销。
第九条 车辆加油费、维修费、保养费、停车费及过路过桥费等,按有关规定验据报销,车辆违章不予报销。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实行公务车辆驾驶员负责制。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并熟知所驾驶车辆的性能、状况及出行路线。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并保证车辆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按规定车速行驶,避免发生交通违章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违章,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员出车期间,严禁饮酒。因酒后或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磕碰等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学院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保洁工作,保持车辆状态、性能良好,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上路。并根据车辆技术规定和使用状况提出计划,报综合事务部主管人员,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
第十六条 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所需修理费用,视情节轻重由驾驶员按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磕碰剐蹭时,车辆驾驶员应及时报保险,并通知综合事务部总务主管。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保险项目、范围及事故责任,及时办理责任认定和保险赔偿。
第五章 违章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罚款的,由该车辆驾驶员负责缴款。
第十九条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形成对学院进行责任追究的,根据情节轻重,车辆驾驶员应缴纳一定比例的赔款或扣发当月工资。对综合事务部负责人、总务主管也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公务车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综合事务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