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保密委员会、涉密人员
第三条 保密委员会是在学院董事会和学院行政及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全院保密工作的议事机构,由院领导及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保密委员会认真贯彻实施《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定期召开保密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定,积极完成保密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任务,解决有关实际问题。
第五条 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修订和完善学院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对学院各部门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及时查处失泄密事件,并采取补救措施,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表彰和奖励对保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第七条 涉密人员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网上传送秘密信息;
第三章 文件、资料保密
第八条 依照定密制度确定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文件资料,要规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制、编号,不得多印多留。底稿要存档,印制中的废页要及时销毁。
第九条 收发秘密文件、资料等由综合事务部保密员统一办理,并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十条 传阅、办理秘密文件由综合事务部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要在阅文室或办公室进行,阅完签字并及时退还保密员。
第十一条 外出工作确需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的,须经院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学院领导、教职工参加上级机关会议发给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返校后立即交综合事务部保密员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传递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使用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在传递途中不得办理无关事宜。绝密级文件的传递实行两人护送制。
第十三条 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秘密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需标明复印部门、份数和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复印秘密文件由综合事务部保密员负责办理,严禁院内其他人员擅自复印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资料需向上级清退的,要按时清退,留用的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销毁秘密文件、资料须经院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两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严禁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或交予他人。
第十五条 保密员工作调动或离岗、退休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对定有密级的《内部参考》、《国际内参》、《内参选编》等内部刊物,要按照同密级的文件一样管理。对进口的台、港、澳等报刊,要集中在阅文室,按照广东省《关于加强进口社科类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事活动保密
第十七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来访或出境访问时,包括接待境外留学生、实习生、进修生、学者、外籍专家和教师,及到境外学习、进修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人员携带的科研论文、资料和其他物品,应明确规定交流口径、参观范围和路线,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向境外人员介绍情况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对境外人员向学院提供或捐赠的资料、样品,不得随意向外透露,未经学院领导同意,不得公开报道,对境外来访要员的活动情况,不得随便泄露。
第十九条 凡通过国际电路、邮路向境外打电话、投寄信件和稿件等,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章 科学技术保密
第二十条 下列科学技术项目列入保密范围:
(一)已获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正在研究试制有可能成为发明的新技术或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没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其他需保密的科学技术及经济统计数字。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按性质、用途、作用、技术水平和泄密后的危害大小,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分,一般由院领导、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学院保密委员会,由学院保密委员会按隶属关系上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转让、出售给国外,或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以及中外合资企业需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均应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出国访问、讲学、考察、学习、进修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等人员携带的论文、照片、科技资料和样品,均不得涉及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及其人员投寄或提供涉及保密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样品等。
第二十六条 有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部门,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在国内不能借口保密,拒绝交流科学技术。凡应用外单位的保密技术资料,使用者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学院保密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试卷保密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统考课程试卷保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专车专人取送,并在取送表上签名;
(二)试卷取回后锁于试卷保密室或保险柜内,在需要并允许开封时,须有3名及以上责任人在场,方可开封;
(三)监考教师领取、交回试卷,应当场核查无误并签名;
(四)考后试卷检查无误后当场密封,并放置保险柜内。
第三十条 学院课程试卷保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命题、签审、印刷、取卷直到开考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人泄露。
(二)命题教师将试卷交教学科研事务部主任签审后,送教学科研事务部登记,并由送卷人、收卷人签名;
(三)教学科研事务部派专人负责试卷印刷工作,并负责整个印刷过程的保密工作;
(四)监考教师于考试前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并在考场当众拆封,严格核对数量。考试过程中,由监考教师负责试卷的发放、收回,并签字。
(五)考后试卷送教学科研事务部归档,并由专人保管,至少保存3年。查阅试卷须经教学科研事务部批准。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条 综合事务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学院各种保密资料的安全,并对人事、财务及院长各子系统的有关信息密级较高的相关数据,严格采取保密措施;对网上流动的信息须加以保密,不准无关人员变更。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用传真机传递秘密文件、资料。传真机发出的稿件,须经院领导审阅、签发,做好登记。传真机收到的资料,要逐件登记,以便查阅。
第三十三条 不得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无保密的通信设备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不得用无线电设备召开内部会议或传达秘密文件;不得在内部会议上或传达秘密文件时使用无线话筒录(扩)音。
第八章 档案保密
第三十四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非因工作,不谈论档案室内部情况和档案内容。对来档案室利用档案的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方能接洽。
第三十五条 负责调卷的人员,须根据利用者介绍信上所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档案,禁止对方阅览和抄录无关的档案内容。
第三十六条 根据利用者的要求,案卷必须借出时,应视档案的机密程度、数量、用途情况,分别送院领导、综合事务部主任、档案室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七条 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九章 宣传新闻工作保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外宣传的文件、材料,须由院领导签发后方可外发。
第三十九条 邀请、接受境外记者进行采访、录音、录像或者拍电视、电影等活动,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到我院要求从事上述活动的境外记者,不予接待。
第四十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接受境外记者的采访、录音、录像等活动时,不得谈及国家秘密。对境外记者的电话采访,一律拒绝。
第四十一条 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负责人莅院视察活动,未经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报道;对境外人员的访问活动,未经院领导同意,不得公开报道。
第十章 涉密计算机保密
第四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分台式和便携式两类。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非涉密人员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做出危害国家与学院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和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非涉密设备相联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涉密计算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各单位拟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凡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计算机,均属非涉密计算机,严禁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内的涉密信息输出到非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存储介质。
第四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便携式涉密计算机外出,应经院领导审批后带出,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并办理使用情况检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不再使用或更变用途的,应采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应当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
第五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其连接设备的维修维护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及其连接设备需报废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五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开机、关机密码。
第十一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
第五十三条 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分为涉密和非涉密两类。拟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须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批后,方能投入使用,并粘贴学院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审批的移动存储介质,均属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十四条 涉密人员应根据其岗位密级以及办公需要,配备相应密级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妥善保管,不用时应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保存。
第五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下载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
第五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供涉密信息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批,且须一事一盘(可用软盘),严禁提供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其他涉密信息,传递时应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须通过机要通道,严禁通过普通邮局、特快专递等非机要形式传递。
第五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接收的外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保密员进行登记,按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外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进行病毒检查和杀毒后方可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五十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原使用人员应将移动存储介质内所有信息清除干净,所属部门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 在学院的涉密办公场所内,只能使用学院所属各部门购买的、在资产管理范围内的移动存储介质,私人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带入工作场所。
第六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经所在部门检查、审批后带出;出镜者尚须学院领导审批。上述有关人员均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办理使用情况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报废、销毁时,应办理报废手续,交保密员统一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委托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