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教师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学院决定,对竞赛取得奖项的教师及指导教师实施奖励。现就各类竞赛获奖奖励标准规定如下。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参加教学竞赛、职业能力竞赛等获奖的教师;
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相关竞赛获奖的教师。
第三条 竞赛级别及认定
予以奖励的竞赛活动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二)省级:由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竞赛。
(三)市级:由清远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市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竞赛。
(四)由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各类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竞赛,按照省级同类项目对待。
第四条 竞赛类别
(一)教师参加竞赛
1.教学能力竞赛。包括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多媒体课件大赛、教学设计大赛、各类课程讲课(说课)比赛等。
2.职业能力竞赛:包括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校园安保技能大赛等。
3.其他活动比赛:除上述两类以外的赛项,包括大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网络媒体作品展示、高校校卫队骨干业务展演等。
(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
1.职业技能及科技活动类:包括职业技能竞赛、大学生“挑战杯”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
2.文体活动类:包括大学生体育活动比赛、大学生文化艺术活动比赛、高校国旗护卫队交流展示活动等;
3.其他活动比赛:包括大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大学生美术作品展示、网络媒体作品展示等。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教师参加竞赛
1.教学能力竞赛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说明 |
国 家 级 | 20000 | 15000 | 10000 | 如有特等奖,则取至二等奖,奖金按最高档类推 |
省 级 | 10000 | 8000 | 6000 | |
市(厅)级 | 6000 | 4000 | 3000 |
2.职业能力竞赛: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校园安保技能大赛等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说明 |
国 家 级 | 15000 | 10000 | 8000 | 如有特等奖,则取至二等奖,奖金按最高档类推 |
省 级 | 8000 | 5000 | 3000 | |
市(厅)级 | 3000 | 2000 | 1000 |
3.其他活动类比赛:规范汉字书写比赛、网络媒体作品展等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备注 |
国 家 级 | 6000 | 5000 | 4000 | 如设特等奖,则取二至等奖,奖金按最高档类推 |
省 级 | 4000 | 3000 | 2000 | |
市(厅)级 | 2000 | 1500 | 1000 |
(二)教师指导学生竞赛
1.职业技能竞赛、挑战杯大赛、创新创业大赛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说明 | |
国 家 级 | 15000 | 10000 | 8000 | 如设特等奖,则取二至等奖,奖金按最高档类推 | |
省 级 | 8000 | 6000 | 4000 | ||
市(厅)级 | 4000 | 3000 | 2000 |
2.文体活动类:体育活动比赛、文艺活动比赛等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说明 |
国 家 级 | 10000 | 8000 | 6000 | 设特等奖的,取至二等奖,奖金按最高类推 |
省 级 | 6000 | 4000 | 2000 | |
市(厅)级 | 2000 | 1500 | 1000 |
3.其他活动评比:作品征集、展示比赛、征文活动等
奖励等级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说明 |
国 家 级 | 5000 | 3000 | 2000 | 设特等奖的,取至二等奖,奖金按最高类推 |
省 级 | 2000 | 1500 | 1000 | |
市(厅)级 | 1000 | 800 | 600 |
第六条、奖励办法
(一)竞赛项目结束,由部门(或教师个人)申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等)依据赛项组织部门下发的竞赛获奖文件,对获奖项目及参赛或指导教师进行登记备案。学年末,汇总所有竞赛获奖项目及教师名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院务会讨论批准,学院在教师节前夕对竞赛项目获奖教师进行奖励。
(二)如竞赛项目设有特等奖的,则特等奖为一等奖,一等奖为二等奖,依此类推,取前三名奖等进行奖励。
(三)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的比赛中同时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级别奖项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同一赛项多名学生获奖的,不重复计奖,只取一个最高级别奖项。
(四)教师团队合作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的,所得奖金由部门负责人依据教师承担工作量情况按比例分配。
(五)竞赛类别或级别不在本规定范围的,原则上不予奖励。如确实需要奖励的,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