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生育业务申报材料如下:
1.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原件,需加盖医院公章(发票有效期一年)。
2.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原件,需加盖医院公章(流产需注明怀孕周数或天数)。
3.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关证明(计生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婴儿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5.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清城区社保局3379665、3379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