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人才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和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为落实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规范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加强和完善对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符合碧桂园集团公司各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以及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符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教学改革实际,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专业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学院实际,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求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高职教育教学规律,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要坚持校企融合、产教联动、工教一体、工学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要坚持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设计课程体系,融职业精神、职业素质养成和职业能力培养于一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规划与领导,由教学科研事务部具体组织落实制(修)订工作。公共课归属的教学单位及通识教育与领导力培训中心,要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大思政”教学改革、国学教育和通识教育的需要,负责提出公共课(含通识教育)开设的课程名称、主要教学内容、学时、学分及考核等相关要求;各专业要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职业标准,确定双证融通的专业课程体系(含主干课程)、课程学时(含理论及实践教学比例)、学分、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课程考核方式等,并由专业负责撰写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初稿。
第六条 批准实施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执行三年(一届),中期如有确修订需要,教研室可提前半年提出修订申请,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程序
1.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原则性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
2.各专业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原则性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组织本教研室及相关公共课的教师以及企业专家进行研讨和论证,在充分调研和交流基础上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3.初稿交由各专业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由专业教研室根据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建议修改,之后填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交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交由学院主管院长签批执行。
4.由教学科研事务部负责组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工作。各专业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要收集其实施反馈意见,每年7月提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总结》,为下一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5.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确需调整的,应提前5-6个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修订方案,并经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后形成修订稿,并填写《广东碧桂园人才培养方案变更表》(详见附件),向教学科研事务部一并提交《广东碧桂园人才培养方案变更表》和变更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教学科研事务部审核后,提交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若调整属大范围变动,则新方案必须交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否则不予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管理要点的通知》(粤教高函〔2013〕170号)的要求,高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
(2)学制与学历
(3)招生面向
(4)就业面向
(5)培养目标
(6)人才培养规格和知识、能力、素质要求
(7)毕业要求(含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8)课程体系、专业核心课程、实践类课程
(9)专业基本条件(含师资、设备、场地等)
(10)课程考核评价方式
(11)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由教学科研事务部负责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录入并对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内课程库和人才培养方案库进行维护更新与核查。
2.教学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1)每学期第8-9周由教学科研事务部根据教学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向各教研室下达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
(2)教研室负责再次对本专业的教学任务进行核查,将检查获取的信息反馈至教学科研事务部。
(3)每学期第10周教学科研事务部下达用于实施的《执行计划》至各教研室。
(4)教研室组织进行下学期的教学准备工作:安排课程任课教师、制(修)订课程标准、选订课程教材和提交实践环节教学用品申购计划等,报教学科研事务部。
(5)教学科研事务部对教研室的工作安排予以审核后,交由主管院长审批。
(6)教学研科事务部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情况,综合审批后的各专业课表统筹编排全院课表;教材和实践教学申购计划由教学科研事务部汇总后交综合部采购。
3.学年教学工作结束后,由专业教研室撰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总结》。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要求如下:
1.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专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一个培养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2.新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新课程名称、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总学时和学分、更改考核方式等情况,均属人才培养方案变更范畴。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必须按变更程序进行。
3.在同一学期内,改变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比例、变更考核时间等,均属于调整《开课计划》,各专业须提出申请,报教学科研事务部。但《执行计划》一经确定,则不可变更。
第十一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