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型企业自设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试点的实施细则时间:2017-03-01 16:16:10 来源: 作者:
关于开展大型企业自设建筑工人职业培训、
考核机构试点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评价、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提升我省建筑工人技能水平,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创新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考核体制,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制,增强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建人函〔2015〕1085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在我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自设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为“企业培训机构”)试点,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试点对象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首批试点的企业我省大型建筑施工企业。
二、总体目标
根据住建部建人〔2015〕43号文件的要求,我省力争到2016年底,一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实现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0年,实现全行业建筑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
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
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评价坚持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证书式样、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考核评价的原则。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意见的函》(粤机编办字〔2015〕404号)要求,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我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和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管理、证书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具体工作由省建设教育协会负责;培训、考核评价由培训机构负责。
经认可的企业培训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及长期协作的劳务企业建筑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就业准入制度,企业内现有资源能承担相应工种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企业内部设有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程序规范,培训档案资料能保存完好。
(三)企业已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劳务基地、实训基地等职工培训考核专用场所。
(四)拥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自有技术工人队伍,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
(五)具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
1、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内设的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培训主管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的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根据企业培训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配备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1)教师应具有中职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2)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理论教师和2名及以上实习指导教师;
(六)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地与设备
1、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
(1)有满足培训规模的固定理论课教室,理论课教室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等教学设施齐全;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2年;
(2)有满足培训规模的实训操作场所,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3)有充足的实训工位,满足2人一个工位的要求,实训操作场地满足职业培训要求,工位间距满足操作、生产的要求。
2、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设备。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配套设备、工量具。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教学设备。
(七)其他
1、熟悉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3、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作为企业培训机构的请示;
(二)自设企业培训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三)自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四)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制度、班主任日常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五)企业法人和企业培训机构拟聘任的行政负责人以及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七)《建筑施工企业培训考核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八)企业自设培训机构诚信招生承诺书(见附件2)。
五、可申请培训职业(工种)
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技术工人工种岗位。
六、企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及管理
(一)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请在7月31日前向省建设教育协会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二)省建设教育协会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通过考核打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项目申请单位条件,形成综合评议意见报省住建厅。
(三)为规范建设行业培训市场管理,企业培训机构只能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及长期协作的劳务企业建筑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不得以合作或委托培训等形式面向社会招生,所有培训考核发证学员的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需作为办班资料归档备查。
(四)企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培训及考核发所产生的费用,应在企业培训经费中支付,不得以培训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学费。
(五)纳入试点的企业实施动态评估管理,并加强监督指导,对于存在培训不到位、考核不严格等企业,经评估属实的将取消试点资格,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企业培训机构的考核
(一)考核方式
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每两年考核一次。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基础设施设备、内部规章制度、资料档案管理、教学记录、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及学员满意度等。
(三)组织考核
定期考核在各培训机构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的基础上,由省建设教育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85分以上(含85分)为A等级,75-85分(含75分)为B等级,60-75分(含60分)为C等级,60分以下为D等级。
综合考核成绩为A、B等级的企业培训机构直接参加下一评核周期培训工作;成绩为C等级的企业培训机构将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递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到位的,终止企业培训机构资格;成绩为D等级的企业培训机构,直接终止企业培训机构资格。
八、企业培训机构的监督
(一)畅通投诉渠道。省住建厅及省建设教育协会将加强对企业培训机构责任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培训机构名单、培训期限、项目类型等相关信息,接受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过程监管。健全班期现场检查巡查制度,成立巡查小组,采取日常检查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进行培训质量监控。日常检查巡查以班期为单位,根据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培训计划、课程安排等情况,采取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现场询问、身份核对、电话抽查、收集学员意见反馈等方式,对开班情况及培训过程进行不定期现场督导和巡查。
(三)建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通过巡查和抽查,发现企业培训机构弄虚作假、教学管理不规范等现象的,对其及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停止其办班审批,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企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培训资格:1、当年度被书面警告两次以上的;2、拒不整改或连续两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3、将培训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4、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事项参照《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建人函〔2015〕1085号)等文件精神。
附件1: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自设培训机构申报表
2:企业自设培训机构诚信招生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