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大力加强网络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安全信息服务行为,有效制止和防范有害信息的传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校园网由学院投资建设,为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提供网络信息应用及服务的软硬件集成系统,包括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的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网站、各管理信息系统等。校园网的服务对象是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全院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其他经学院授权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网络信息使用规范
第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信息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接入校园网或者使用校园网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五)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或者制作、发布、复制、传播含破坏性程序或其机理、源程序的信息的;
(六)利用系统漏洞做出有可能危害系统安全或干扰系统正常运行行为的;
(七)其他危害校园网信息安全的。
第六条 禁止利用校园网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及不宜对外公开的校内文件资料等;不准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片。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领导兼任,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全面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
(一)提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任务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宣传教育。
(二)拟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审核院内各单位所制定的网络安全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查处,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各单位提供网络安全维护方面的技术指导及培训。具体职责:
(一)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对上网人员进行安全和保密教育。
(二)做好安全及保密教育工作,做好用户信息的管理,保障数据与信息安全。
(三)及时发布涉及网络及信息安全的通知公告,提供一定的系统安全保障方法及工具,并对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员提供网络安全维护方面的培训及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院各应用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使用户及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促进系统的推广实施。
第九条 学生事务部军事教导队的网络信息安全职责:
(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查处利用校园网进行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本单位的网络及信息安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信息设备的物理安全、系统安全及数据安全,随时监控运行状态等,发现安全隐患和有害信息后,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网络信息中心和学生事务部军事教导队。
(二)负责本单位各类信息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定期进行系统升级或补丁操作,及时进行漏洞扫描,并在网络信息中心人员培训指导下做好系统安全及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进行发表言论等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公开行为,由行为者本人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将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取消入网资格的处理;情节较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造成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信息技术中心所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