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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时间:2016-09-10 来源: 作者: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图书馆的全部文献信息资源均无偿为我院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学生和教职工读者凭校园卡入馆、借阅图书。

 

第二章 图书借阅

 

第二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或冒借,违者一律扣证。应妥善保管校园卡,若有遗失须自行到网络中心补办,其校园卡上所有已借出图书的清还责任均由读者自负。

 

第三条 图书外借册数:学生读者:5本;教师读者:20本;管理人员:10本;工勤人员:5本。

 

第四条 外借期限:学生读者:30天;教师读者30天;管理人员:30天;工勤人员:14天。可续借1次,续期30天。图书馆实行“按期还书”制度,外借图书逾期者,不可再享受借阅服务,并影响读者的诚信分值。

 

第五条 借阅图书时,读者应当面检查图书,如发现有污损、残缺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申明。否则,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第六条 图书办理完借阅手续后方可携带出图书馆,否则将视为偷窃行为。

 

第七条 学生、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时,须还清所借图书,由图书馆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证明,并注销借书功能后方可离校。

 

第三章 损坏赔偿

     

     第八条 图书馆的书刊是学院财产,是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应该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读者须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读者不得在书刊、报纸上面圈点、批注、划线、折页、撕割、污损、或损坏条码等。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该书、刊、报纸等全年价的1—3倍赔偿。

 

(一)读者损坏图书资料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处以1倍的赔偿。

 

(二)读者损坏图书资料程度较严重,以致失去加工价值者,处以2—3倍的赔偿。

 

第十条 读者遗失书刊,可以原版本或经图书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如不能买到同版本的图书则按以下办法赔偿:

 

(一)套书按原价赔偿。

 

(二)单册书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三)特价书按原购价或商议价赔偿。

 

第十一条 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含视听资料),应主动申请办理赔偿手续。逾期未办者,除按上述办法进行赔偿外,还要累计过期天数,此项会影响其诚信分值。

 

第十二条 节假日超期处理

 

(一)超期处理:读者借书超期未办理续借手续,按超期天数累计,超期天数影响个人诚信分值。

 

(二)遇法定假日所借图书到期,还书期限顺延一周;遇寒暑假所借图书到期,还书期限顺延至开学后1周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学科研事务部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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