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秉承学校创办人教育扶贫的大爱,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成长成才,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助学金可兼得,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也可兼得。
第三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助学金的类型
第四条 学校各类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思源助学金、以及其他社会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标准根据困难等级确定,受助标准为特别困难每人每年4000元人民币;比较困难每人每年3300元人民币;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300元人民币。资助标准根据每年上级教育部门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学校思源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资助标准为每学年资助5000元/人,含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特困职工子女、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第七条 社会助学金由校内外热心于学生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爱心团体及个人捐资设立,额度和标准依据双方协议执行。
第八条 社会助学金应在学校与资助单位或个人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助学金捐赠协议。内容包括助学金名称;设立时限;评选标准、范围、名额和金额;评审方式和要求等。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各类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奖年度内未受过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广东省教育厅资助系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二)学校思源助学金申请条件
含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特困职工子女、孤儿、低收入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等。
1.符合“特困供养人员”的学生:应持有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印制的《特困人员供养证》,提供原件和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2.符合“低保户”的学生:持有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入学当年在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提供原件和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3.符合“特困职工子女”的学生:应持有由本区域县级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或县级工会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提供纸质版盖章证明原件一份;
4.符合“孤儿类”的学生:①未满18周岁的孤儿,应提交由民政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和纸质版复印件一份;②满18周岁的孤儿,不再持有相关证件,可提交儿童福利机构或孤儿住所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户口簿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5.符合“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的学生:应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书、低保边缘家庭证书、低保临界家庭证书等原件一份;
6.在受助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得低于班级前70%,无重修科目;
7.因突发状况等特殊困难的学生,因故无法开具相关证明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学校流程进行审核及认定,一事一议。
(三)其他社会助学金申请条件
根据相关社会助学金捐赠协议的申请条件执行。
第四章 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学校各类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助学金均由学生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者,须在每学年初完成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根据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就名额按专业进行分配,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将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审核。学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申请学校思源助学金者,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报到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至所在系部进行初审,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和招生就业处进行复审,审核通过者,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将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审核,正式确定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逾期未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学生须如实填写助学金申请信息,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当事人当年助学金的参评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助学金的评审指导和管理监督,学生工作处为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助学金的评审、发放、联络、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教学系部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时,应统筹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表现、困难程度、已获资助等因素,科学合理分配名额。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上级规定每年分春秋两季发放;学校思源助学金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社会助学金依据协议要求方式发放。
第十八条 受助学生如出现退学、休学等情况,停发助学金未发放的部分。
第十九条 各类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纪委、财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助学金的捐赠款项入账后,方可启动评审,评审结果产生后应及时启动发放程序。
第二十一条 思源助学金受助学生在受助后,在校期间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取消今后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