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公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院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本着规范化、制度化及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为正常教学管理、学生工作及全院师生员工提供可靠的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条 实行公用机动车辆归口管理制度。机动车辆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由综合事务部负责。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用车制度。教职工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应在前一日提报计划,报综合事务部统一安排。综合事务部主管人员依据提报的用车计划,本着“优先教学、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车辆。
第四条 严禁无令行车。车辆使用人员和驾驶人员应该按照派车要求使用车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范围。确因工作需要,应及时上报综合事务部主管人员同意。
第五条 严格控制机动车辆使用。学院公用机动车辆一律不得擅自外借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并必须由该车辆驾驶员驾驶。
第六条 综合事务部必须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每辆车分别建立“行车记录表”,每日出车结束后驾驶员应记载日期、地点、用途、行驶里程。学院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作记载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条 教职工因私用车,必须报综合事务部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按1元/公里交费。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按2.5元/公里交费,同时,扣发驾驶员和用车人员岗位工资的5%至10%,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 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夜间不能返回学院的,用车人员应报经综合事务部批准。
第九条 车辆加油费、维修费、保养费、停车费及过路过桥费等,按有关规定验据报销。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实行公用机动车辆驾驶员负责制。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并熟知所驾车辆的性能、状况及出行路线。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按规定车速行驶,避免发生交通违章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发生交通违章,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驾车。驾驶人员出车期间,严禁饮酒。因酒后或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瞌碰等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保洁工作,保持车辆状态、性能良好,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上路。并根据车辆技术规定和使用状况提出计划,报综合事务部主管人员,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
第十六条 因驾驶人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所需修理费用,视情节轻重由驾驶人员按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磕碰刮蹭时,车辆驾驶人员应及时通知综合事务部负责人。驾驶员应依据车辆保险项目、范围及事故责任,及时办理保险赔偿和责任认定。
第五章 违章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公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罚款的,由该车辆驾驶员负责缴款。
第十九条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形成对学院进行责任追究的,特根据情节轻重,车辆驾驶员应缴纳一定比例的赔款或扣发当月工资。对综合事务部负责人、主管也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使用于学院所有公用车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